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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定期保险的一份赔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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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大病过后申请理赔却被以所患之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为由拒绝,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拒绝理赔不成立。

【摘要】: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大病过后申请理赔却被以所患之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为由拒绝,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拒绝理赔不成立。

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大病过后申请理赔却被以所患之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记者昨天获悉,嘉善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作出的专业性解释让人难以明白,范围不明,不能以此免除或减轻理赔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胡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

2000年10月28日,胡某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介绍和推销,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当天便缴纳保险费480元。双方于同年10月31日签订了个人保险投保单,约定保险金额为1万元。

根据保险格式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患重大疾病的,不负担保险责任,并通过“释义”、“注释”对“重大疾病”进行了解释。

2008年5月29日至6月9日,胡某因患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入院治疗。出院后,胡某于2008年6月26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次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且其在投保前已患有二尖瓣疾病,予以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胡某所患的心脏病,符合双方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用格式注释形式作出的专业性解释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意欲缩小“心脏病”范围,在理赔时免除或减轻责任,以此拒绝理赔不能成立。

据介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而本案是先收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且履行咨询义务和确定承保成了形式上的手续,保险公司对于胡某投保时隐瞒病史,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被告是否承保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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