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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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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猝死而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猝死”指从症状出现到死亡在6小时以内,由于身体内潜在疾病引起的突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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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对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12小时内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