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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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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有效期内,扩展四十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为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扩展责任。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本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获得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可启用扩展四十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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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载明的等待期满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4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约定的(每人)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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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罹患主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于保险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与主险一般医疗费用部分保障共享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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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等待期为30日,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提出恶性肿瘤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定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可前往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日本指定医院进行恶性肿瘤治疗的,则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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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投保年度内被保险人每个年度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医疗费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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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指定医院为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