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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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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具体产品具体写)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10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10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除外医院:河南省新乡市、焦作市、开封市、洛阳市、许昌市、商丘市、漯河市、安徽省亳州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河北省沧州市、北京市平谷区内的所有医疗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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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分别按以下情形来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出生30天-9周岁、50-65周岁,免赔额500元,赔付比例60%,公式如下: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500元免赔额)×60%
(2)10-49周岁,免赔额300元,赔付比例70%,公式如下: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300元免赔额)×70%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分别按以下情形来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出生30天-9周岁、50-65周岁,免赔额500元,赔付比例80%,公式如下: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500元免赔额)×80%
(2)10-49周岁,免赔额300元,赔付比例100%,公式如下: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300元免赔额)×100%
除外医院:河南省新乡市、焦作市、开封市、洛阳市、许昌市、商丘市、漯河市、安徽省亳州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河北省沧州市、北京市平谷区内的所有医疗机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