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每次10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社保获得补偿:
按每次10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除外医院:(1)、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地区所有的医疗机构。(2)、天津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疗机构、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3)、四川宜宾市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4)、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医院、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第三医院。(5)、湖南省株洲市中医院、湖南省株洲市中心医院、湖南省株洲恺德心血管医院、湖南株洲市株洲县中医院。(6)、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医院。(7)、徐州市丰县人民医院、徐州市沛县人民医院。(8)、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9)山东省栖霞市和烟台市、河南省安阳市和开封市的所有医疗机构。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意外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每次事故免赔3日,每次事故给付天数上限10天,累计给付天数上限30天。
除外医院:
(1)、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地区所有的医疗机构。(2)、天津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疗机构、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3)、四川宜宾市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4)、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医院、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第三医院。(5)、湖南省株洲市中医院、湖南省株洲市中心医院、湖南省株洲恺德心血管医院、湖南株洲市株洲县中医院。(6)、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医院。(7)、徐州市丰县人民医院、徐州市沛县人民医院。(8)、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9)山东省栖霞市和烟台市、河南省安阳市和开封市的所有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