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每次事故免赔100元,按条款约定的分档基准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具体比例是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部分赔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赔60%,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赔70%,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赔80%,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赔90%);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医疗保险已经报销合理住院费用的70%及以上的,剩余部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不按分级累进阶梯给付,扣除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的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