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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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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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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辆期间遭受的A类和B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B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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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救护车费用,无免赔额,赔付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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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直接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营运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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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直接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营运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包括客运火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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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直接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营运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汽车(包括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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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直接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营运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包括客运轮船、游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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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发生的损失,仅包括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指房屋及其房屋交付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 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现金、手表、金银、珠宝及首饰等不属于保障范围。
赔付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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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佣期间的下列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或财物损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30天内,无法全部或部分从该家政服务人员处获得赔偿或被盗抢财物仍未被公安部门查获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家政服务人员盗窃、抢劫或勾结、串通他人盗窃、抢劫;
(二)家政服务人员故意破坏家庭财产;
(三)家政服务人员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和/或其家庭成员。
家政服务人员忠诚责任保额2.6万/1.4万,分项限额如下:
1、家政服务人员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分项限额20000元/10000元,无次免赔;
2、家政服务人员故意导致 家庭财产损失责任包括家政服务人员盗窃、抢劫或勾结、串通他人盗窃、抢劫责任,分项限额3000元/2000元,次免赔500元;
3、家政服务人员故意破坏家庭财产责任,分项限额3000元/2000元,次免赔500元。
以上责任赔付比例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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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或关节脱位,经医院确诊并接受手术治疗,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关节脱位保险金。
骨折责任包括意外骨折保险金和关节脱位保险金,两者共享1万元保额。
需手术治疗的骨折和关节脱位100%赔付,无需手术治疗的骨折10%赔付,无需手术治疗的关节脱位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