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伤残,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详见条款残疾评标准),最高以保额为限。
-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不包括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根据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后,再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按照同等金额给付。此保障责任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含7日)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最高不超过保单载明的限额。(其中疾病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元)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在所在地区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额,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累计给付日数以本合同约定的30日为限。
-
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保险公司将承担医疗运送和送返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总数最高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
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承担安排遗体送返所发生的费用(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16000为限)。
-
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于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之间的经济舱位机票和/或船票和/或车票,用于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无其他成年旅伴,导致与被保险人随行且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未成年人无人照料,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应当向救援机构支付最多两名未成年人合理必要的送返费用。最高以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被保险人须为成年人)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其随行托运行李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送抵,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每延误8小时,赔偿500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物品因遭受抢劫、盗窃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损坏的,保险公司选择修复或赔偿方式在该保障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每件/每套物品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本人银行卡(包括储蓄卡和信用卡)发生遗失、盗窃、抢劫或抢夺等情形后,自被保险人在发卡银行办理正式挂失前48小时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他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或特约商户销售终端(POS)进行盗刷或盗用,造成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存款和/或信用卡贷款本金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承担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