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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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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公立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每次事故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除外医院:北京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天津静海区、河北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兴隆县、馆陶县,辽宁铁岭以及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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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猝死:突然发生急性疾病,且在疾病发生后即刻或者在 6 小时(含)内死亡。
该急性疾病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自身未知且未曾进行诊疗而在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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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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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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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车辆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车辆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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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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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的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专业服务存在过失,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能提供专业服务,造成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经济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引致该赔偿请求的专业服务必须满足如下情形:
1.根据被保险人与委托人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签订的业务合同而提供;
2.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完成;
3.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域范围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