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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溺水导致的死亡,保额减半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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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医保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社保以及其他第三方渠道获得的总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金额。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计算,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偿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
除外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市怀柔区、北京市密云县、天津市静海区、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河南省信阳市、河南省新乡市,江苏省徐州市、江苏省南通市、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雅安市、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莱州市、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滨州市、辽宁省铁岭市以及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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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猝死指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六小时(含)以内发生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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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合法经营网约公共汽车(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车厢内由于该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意外身故或伤残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