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41周岁,且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第20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20个保单周年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保险条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年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