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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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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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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自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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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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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已满且各期保险费均已交纳,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与保险公司签订年金保险合同,即将申请时本合同全部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该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标准按照购买该年金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年金给付标准确定。
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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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内因意外或保险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自投保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身故;
3、全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