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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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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照第180日的伤残鉴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事故发生前(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事故发生前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项保障累计给付最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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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本项保障须投保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方予以承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进行门急诊、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扣除社保及免赔额100元后的费用,按照9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对剩余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本项保障累计给付最高已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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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本项保障须投保意外身故、意外住院津贴方予以承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50元/天。
本项保障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