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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含阳光融和医院)普通部接受治疗的,本产品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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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含阳光融和医院)普通部接受治疗的,本产品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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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本产品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的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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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经保险公司授权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定,前往指定日本医院接受治疗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7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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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或确诊罹患疾病必需接受约定的特定手术的,在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含阳光融和医院)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产品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费用。
以180天为限,无单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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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的,或实施约定的特定手术并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保险公司提供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合理住院天数*特定疾病住院日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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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小时电话咨询(不限次)
2.住院费用垫付直赔(不限次)
3.重大疾病VIP绿色通道:
专家门诊预约(不限次)
手术安排(3次)
住院安排(3次)
二次诊疗服务(1次)
院后康复服务(1次)
4.恶性肿瘤赴日就医服务(需选择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责任):
制定医疗服务方案、病历整理翻译、国际二诊、就医预约、医疗签证协助、出行指导安排、交通服务、住宿服务、就医支持、医疗费用担保&垫付&结算、医疗转运、远程咨询(2次)、遗体转运、遗体火化及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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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产品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下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万元,若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则自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治疗重大疾病的相关医疗费用年绝对免赔额为0元。
(2)在其他商业保险或其他第三方已赔付部分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用于抵扣免赔额。
(3)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如因下述疾病被保险人在该疾病确诊的180天内申请理赔,则理赔金需先扣除1万免赔额,待该疾病确诊满180天后符合本保险产品重大疾病定义的,被保险人可另行申请1万元免赔额理赔金:脑中风后遗症、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瘫痪、严重脑损伤、多发性硬化症、1 型糖尿病、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严重心肌炎、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下述疾病发生理赔,如被保险人在该疾病确诊的12个月内申请理赔,则理赔金需先扣除1万元免赔额,待该疾病确诊满12个月后符合本保险产品重大疾病定义的,被保险人可另行申请1万元免赔额理赔金:语言能力丧失。
(4)无理赔奖励:投保个人版保险产品的,若上一保单年度无理赔,则本保单年度绝对免赔额降低1000元,最低以5000元为限制。若上一保单年度有理赔,则本保单年度绝对免赔额维持或恢复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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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产品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及阳光融和医院的普通部。
(2)如购买特定疾病特需医疗扩展责任的,该项责任就诊医院范围可额外扩展至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含阳光融和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3)如购买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的,该项责任就诊医院限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4)如购买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责任的,该项责任就诊特定国家或者地区为日本,就诊医院为指定的日本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