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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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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剩余部分不区分有无社保购买均按80%比例赔付。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障责任仅限符合社保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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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等待期后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事故,到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次免赔额200元,门诊不区分有无社保购买一律按50%赔付,每日赔付限额350元。
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障责任仅限符合社保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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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1)购买时有社保:
先行社保报销:每次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未先行社保报销:每次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50%。
2)购买时无社保:
免赔额100元。
100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0%;
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
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赔付70%;
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以下部分赔付80%;
30000元以上部分赔付90%。
疾病住院医疗保障责任仅限符合社保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