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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天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天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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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接受治疗,对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支出的社保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且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从社保或任何第三方(包括其他商业保险)获得的相关医疗费用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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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9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诊断须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社保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进行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先报社保或从第三方取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第三方费用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没有社保,或未经社保及未从第三方取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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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营运的航空班机、客运火车、轮船,并遵守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若搭乘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天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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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若搭乘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天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