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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疾病(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社保范围内费用:有社保计划,使用社保结算后扣除年度1万元免赔额,100%报销;有社保计划,未使用社保结算扣除年度1万元免赔额,60%报销;无社保计划,扣除年度1万元免赔额,100%报销。
2)社保范围外费用:无论有无社保,扣除年度1万元免赔额,60%报销。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和监护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诊疗诊察费、材料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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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限额范围内,按以下比例给付保险金(含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1)社保范围内费用:有社保计划,使用社保结算后100%报销;有社保计划,未使用社保结算60%报销;无社保计划,100%报销。
2)社保范围外费用:无论有无社保,60%报销。
对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范围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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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疾病(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接受医学必要的门急诊治疗,就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以下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1)社保范围内费用:有社保计划,使用社保结算后扣除每次150元免赔额,100%报销;有社保计划,未使用社保结算扣除每次150元免赔额,60%报销;无社保计划,扣除每次150元免赔额,100%报销。
2)社保范围外费用:无论有无社保,扣除每次150元免赔额,60%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诊疗诊察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及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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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按照住院津贴每日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30天,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60天,保险公司一次或累计支付保险金达到对应天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可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30日(包括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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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门急诊医疗每次免赔额150元。普通住院医疗年度免赔1万元(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不可抵扣免赔),重大疾病医疗无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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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