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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3万元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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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额(有社保100元/无社保200元)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有社保90%/无社保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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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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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每次住院或特定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其他商业保险、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保,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保,但未申报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每次住院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
0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50%;
1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6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70%;
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80%。
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保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每次住院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