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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该特定疾病满足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疾病为主要诊断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日额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特定疾病住院日额
每年最高住院天数为180天,保证续保期间内最高住院天数为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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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满足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疾病为主要诊断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合理医疗费用包括: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手术治疗费)
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接受与该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
赔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赔付比例为60%;其他情况下,该赔付比例为100%。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与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400万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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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非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必须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合理医疗费用包括:
非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非因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手术治疗费)
非因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接受与该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
赔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赔付比例为60%;其他情况下,该赔付比例为100%。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与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400万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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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年免赔额,指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等非商业保险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除保险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年度免赔额: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为1万元,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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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指医院为泰康自有医院(见合同附表 2 所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括其附属的国际医疗、特需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泰康自有医院不受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