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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定义的6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经二级(含)以上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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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定义的22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经二级(含)以上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1次,累计以3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时,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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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和合同生效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经二级(含)以上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日后剩余各保险期间应交纳的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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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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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将豁免剩余各保险期间应交纳的保费:
(1)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经二级(含)以上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2)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经二级(含)以上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
(3)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