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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及该《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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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含包机)、客运轮船(含轮渡、邮轮)、客运列车(含火车、地铁、轻轨等公共轨道交通工具)时,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踏上轮船甲板或进入列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离开轮船甲板或走出列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境内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境内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含包机)、客运轮船(含轮渡、邮轮)、客运列车(含火车、地铁、轻轨等公共轨道交通工具)时,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踏上轮船甲板或进入列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离开轮船甲板或走出列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来给付境内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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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旅行期间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在境内医疗机构(指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除外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200元/次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以下约定的赔偿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
(1)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付:
旅行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境内医疗保险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100%;
(2)未从社保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付:
旅行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境内医疗保险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100%;
“医疗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床位费用、医院杂项费用等;
(2)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疗费用、检查费用、处方费用、医用耗材费用等。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境内单次保险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最长赔偿期限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