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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因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发生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伤残评定标准》中该伤残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因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疫苗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疫苗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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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自首次接受相关治疗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照如下赔偿比例赔偿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
(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00%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
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
保险公司对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费用的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外医院:港澳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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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接种单位实施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后发生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自首次接受相关治疗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照如下赔偿比例赔偿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
(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00%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
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
保险公司对于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费用的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疫苗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外医院:港澳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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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完成合格疫苗的规范接种(即“完成接种”),且在有效的免疫期间内(完成接种后的第30天起至完成接种后的第180天止,且不超出保险期间)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确诊罹患该疫苗所预防的疾病,视为疫苗预防接种失效,因该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接受相关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自因该疾病首次接受相关治疗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照如下赔偿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疫苗预防接种失效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
(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00%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
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
除外医院:港澳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