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除骨折外的伤害并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已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100%;
未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6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骨折并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已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35%;
未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25%。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九十天后因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疾病或者呼吸系统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已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500元)×35%;
未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500元)×25%;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九十天后因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以外的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已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500元)×100%;
未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500元)×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