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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医院(不含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高级病房)接受相关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因此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癌症住院医疗费用、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癌症确诊医疗费、癌症住院前后三十日(含)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如下的赔偿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癌症医疗保险金。
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赔付比例为100%
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赔付比例为60%
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付比例为100%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以上四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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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癌症的,保险公司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相关治疗所支付的符合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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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癌症,并到医院接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且合理住院天数,保险公司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实际且合理住院天数-癌症免赔住院天数)*癌症住院日给付金额
癌症住院津贴日赔偿限额为100元,免赔天数为3天。
癌症住院津贴单次给付最长不超过90天,全年累计不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