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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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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除骨折外的伤害并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已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100%;
未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6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骨折并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已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35%;
未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25%。
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即: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以及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予承保的医疗机构; 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如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滨州市中心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徐州仁慈手外科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河南省荣军医院、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中心医院、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处医院、信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医院、爱德堡医院、信阳信钢医院(信阳明港钢厂医院)、徐州市粮食局职工医院、徐州铁路分局新沂铁路医院、燕郊冶金(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职工医院)、徐州市二轻局职工医院、南通市水产职工医院、三河煤矿医院、河南省华新棉纺织厂职工医院、四川石棉矿职工医院; 此外,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的所有中医医院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区,河北省廊坊市、承德市兴隆县、邯郸市馆陶县、沧州市青县和东光县、秦皇岛市青龙满县,辽宁省铁岭市,河南省信阳市、新乡市,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德州市禹城市,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吉林省四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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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九十天后因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疾病或者呼吸系统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已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500元)×35%;
未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500元)×25%;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九十天后因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以外的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已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500元)×100%;
未从社保等途径获得补偿:
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500元)×60%。
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即: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以及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予承保的医疗机构; 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如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滨州市中心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徐州仁慈手外科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河南省荣军医院、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中心医院、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处医院、信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医院、爱德堡医院、信阳信钢医院(信阳明港钢厂医院)、徐州市粮食局职工医院、徐州铁路分局新沂铁路医院、燕郊冶金(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职工医院)、徐州市二轻局职工医院、南通市水产职工医院、三河煤矿医院、河南省华新棉纺织厂职工医院、四川石棉矿职工医院; 此外,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的所有中医医院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区,河北省廊坊市、承德市兴隆县、邯郸市馆陶县、沧州市青县和东光县、秦皇岛市青龙满县,辽宁省铁岭市,河南省信阳市、新乡市,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德州市禹城市,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吉林省四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