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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造成伤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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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第三方取得的费用补偿及100元的免赔额后,按照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保、第三方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项责任约定保险金额的120%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保、第三方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项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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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天数以90天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