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次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已通过社保、公费医疗、新农合等第三方渠道补偿的,意外医疗费用赔付限额为保额的120%。
本产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赔偿比例为:
(1)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90%;
(2)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60%;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拒保地区:安徽省合肥市、云南省昆明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广东省云浮市、河南省开封市、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南阳市、山东省临沂市、山东省菏泽市、山东省滨州市、山东省德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河北省保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