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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导致其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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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单载明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被保险人因治疗恶性肿瘤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将继续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包括: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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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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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指定疾病(6种见条款)在特定医疗机构的接受治疗所支付的符合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 【特定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该医院必须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但上述医院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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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
本产品如扩展特需医疗,对符合附加指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条款中的指定疾病可扩展新增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