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满足90天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及二级公立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相关治疗的,依照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如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扣除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针对剩余的医疗费用,按照0免赔额,100%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含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床位费、药品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医生费、救护车使用费)。
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2)因恶性肿瘤治疗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则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