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每次事故扣除3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付;若保险车辆在出险时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或者牌证失效,按每次事故扣除300元免赔额后,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3万,其中第三者身故/伤残限额3万,第三者医疗限额2000,不含第三者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6万,其中第三者身故/伤残限额6万,第三者医疗限额3000,第三者物质损失限额1000;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其中第三者身故/伤残限额10万,第三者医疗限额5000,第三者物质损失限额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