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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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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日后初次罹患的疾病导致在保险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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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无论是否经社保报销,保险公司均按照每次事故100元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除外医院:港澳台地区、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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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但未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于每次事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部分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80%;30000元以上部分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已参加并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于每次事故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按100元免赔额100%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除外医院:港澳台地区、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