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北京区平谷区所有医院不在保险合同医院范围内)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已先行在第三方索赔的,按100%的比例;(2)尚未在第三方索赔的,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