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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指定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单载明车牌号的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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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单载明车牌号的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或住院)。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和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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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单载明车牌号的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从住院第4天起,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年度累计赔付天数以18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