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所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中国大陆境内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第三方取得医药费用补偿:
扣除上述补偿部分后按100元免赔额,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第三方获得补偿:
按100元免赔额,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就医,且其返回境内后需继续接受治疗,则其在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保险金额的 15%为限给付保险金。
除外医院: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离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目的地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
经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除外医院: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安排遗体送返所发生的费用。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因此在中国大陆境内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意外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免赔3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
除外医院: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