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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残疾、烧烫伤的根据其程度给付,最高可给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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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门急诊治疗,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免赔额1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保险期满而治疗未结束的,门诊治疗最多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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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给付保险金20万元,残疾、烧烫伤的根据其程度给付,最高可给付20万元。(意外伤害、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可重复赔付,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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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住院的,保险公司给付每日100元的意外住院陪护津贴,每次住院不超过30天,全年累计不超过180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予以给付保险金。(此项保障不与意外重症监护津贴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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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双倍的意外住院津贴,即200元/天,每次住院不超过30天,全年累计不超过180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予以给付保险金。(此项保障不与意外住院津贴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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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不明原因的走失,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30日后经警方证明仍未发现被保险人,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老人走失保险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