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30天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费)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 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天(含)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以上四项责任累计赔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时,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
1、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100%进行给付;
2、若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仅按照应当给付的保险金的60%进行赔付。
本项责任年累计给付金额以200万元为限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在就诊医院内住院治疗期间,在就诊医院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质子重离子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以上责任累计赔付金额达到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时,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年累计给付金额以100万元为限,当附加本项责任时,一般医疗保险金与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总限额为300万元,其中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200万元,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100万元。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90天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1万元,同时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1、专家门诊预约(含陪诊):根据患者病情,为客户提供7个工作日内、覆盖全国29个省市1000多家国内知名医院的专家门诊预约挂号服务。
2、专家病房/手术安排:客户在持有住院证(外科住院需符合手术条件)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14个工作日内的入住专家病房或者专家手术安排服务,帮助客户“快”速入院。
3、肿瘤特药服务:客户取得购药处方,经专人审核通过后,根据需求,匹配合适的取药药房,由客户至药房领取药品或保险公司委托服务商提供药品配送服务。
4、先行垫付:如在住院治疗期间资金周转困难,可申请医疗费用垫付服务。垫付标准为:垫付金额<实际已产生的住院费用*垫付比例(1-社保报销比例)-免赔额-不合理费用。已产生的住院费用以医院催款单或医院开具的预估费用证明为准,不以住院押金单的金额为准。若当前产生的住院费用较低,而预估本次住院所需费用较高。可提供由主治医生开具的住院费用预估证明。费用预估证明格式不限,但必须包含被保险人本次住院后续治疗方案、预估后续治疗费用和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若需要使用垫付服务,需拨打人保健康电话4001330600并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流程完成申请。
相关增值服务的提供以保险公司规定为准。
-
指年免赔额,指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
指依法设立的中国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或在保单中载明的其他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