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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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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且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从社保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相关医疗费用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9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保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8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免赔100元。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医院:被保险人在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廊坊市固安县、河南信阳、山东禹城、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地区等所有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均不在赔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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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九十天为限,免赔天数为3天。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除外医院:被保险人在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廊坊市固安县、河南信阳、山东禹城、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地区等所有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均不在赔付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