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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职业类型为4-6类,被保险人因高空(2米及2米以上)作业造成的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按本保单身故保额的50%给付赔偿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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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诊疗所(不包括河北全省、江苏徐州、北京平谷、北京密云以及辽宁铁岭的所有医院)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医保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事故门诊、急诊限额30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计算,以9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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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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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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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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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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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住院(不包括河北全省、江苏徐州、北京平谷、北京密云以及辽宁铁岭的所有医院)接受治疗,对于住院期间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津贴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免赔天数3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天数90天。累计赔偿天数180天;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且前后住院日期间隔不足9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