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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天内因此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天内因此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前已领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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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如被保险人先通过社保或第三方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第三方费用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或第三方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以本项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用药范围:社保目录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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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1、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小于3天,保险公司不予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扣除3天的免赔天数后的住院天数小于60天,保险公司将按照扣除3天免赔天数后剩余的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3、若被保险人在扣除3天的免赔天数后的住院天数大于60天(含),保险公司将按照60天的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以60天为限,累计以18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