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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因此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因此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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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承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按100元免赔,100%赔付;对未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补偿的,扣除100元免赔额后,8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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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住院接受治疗,对于住院期间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100元/天的津贴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且前后住院日期间隔不足9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