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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该意外伤造成伤残,保险公司按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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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意外伤害支出的合理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以本项保障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可约定从届满次日起延长最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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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90天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符合保险责任的住院费用,扣除社保、第三方(含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已给付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以本项保障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在扣除50元的免赔额后,按照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疾病住院医疗每次事故免赔:
(1)已经参加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的:对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对剩余部分,保险人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或外地医院7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未参加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的:对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以下分级累计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赔付比例 5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赔付比例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7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80%;
30000 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90%。
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可约定从届满次日起延长最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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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10万的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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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还可以对以下费用负责赔偿:
(1)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监护人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元,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以2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