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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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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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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或1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