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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且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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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且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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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保险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保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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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保险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保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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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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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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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在全残之后的保单周年日处于全残状态,保险公司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全残关爱保险金,保险合同累计给付的全残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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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后其余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保险合同自全残确诊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