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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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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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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日(含第3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日(含第3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并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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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经社保结算后剩余部分按照100%赔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没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未经社保结算的按照90%赔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按照50%赔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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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日(含第30日)后因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经社保结算后剩余部分按照100%赔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没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未经社保结算的按照90%赔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按照50%赔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