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公立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按如下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已从社保等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扣除社保补偿部分后按每次事故100元免赔额,剩余合理部分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未从社保等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按每次事故100元免赔额,合理部分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