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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险期间开始且满等待期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特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确诊罹患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且在保险期间内因该传染病达到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规定的危重型疾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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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险期间开始且满等待期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特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确诊罹患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并因此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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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且满等待期日后,因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实际住院天数按每日津贴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以9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