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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天内因此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天内因此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前已领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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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先通过社保或第三方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第三方费用补偿后,按照0免赔,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保或第三方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以本项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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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以90天为限,0免赔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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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猝死】指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