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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身故前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本产品意外身故、残疾责任等待期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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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按以下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用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属于保单签发地社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并未使用社保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属于保单签发地社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司仅对被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产品约定负责赔偿。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信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栖霞市、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山东金乡县的所有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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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则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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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需要意外医疗垫付服务时,可拨打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400-920-9011),获得全国范围内950家医院(医院清单目录有附表)提供的意外医疗垫付帮助。(最高垫付金额与意外医疗保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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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需要救援时,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400-920-9011),进行简单的身份核实后,提供以下两项服务:①院前指导:专业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在第一时间给予现场医疗指导,提供基本的现场医疗常识和心理支持,根据情况协助联系救护车辆及报案等;②入院指导:评估服务对象伤病状况及相关网络医院资源后,筛选出最适合的医院,并协助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