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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则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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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9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地区及天津滨海、静海地区、河北省廊坊市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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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中如下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1. 如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上述费用补偿后90%赔付。2、如被保险人并未按照上述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先行赔付,则医疗费用按照分段赔付: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给付比例30%;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40%;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80%。(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地区及天津滨海、静海地区、河北省廊坊市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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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后初次患上本产品约定的25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内初次患重大疾病,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5种重大疾病分为18种基本重大疾病,7种其他重大疾病。其中基本重大疾病投保时必须投保,其他重大疾病投保时选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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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走失后下落不明且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为找寻被保险人而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下列规定计算给予赔偿。(每日赔偿津贴限额100元,免赔3天)
(一)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被寻回的,赔偿金额=走失天数(免赔天数3天)*100元每日赔偿津贴;其中,走失天数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免赔天数3天)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被保险人被寻回之日止。每日赔偿津贴100元。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二)自立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续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