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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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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以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200元的部分,按照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除外医院:北京怀柔区、北京密云区、北京平谷区、河北东光县、河北廊坊市、河北青龙县、河北青县、河北三河市、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河南信阳、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江苏南通、江苏徐州、辽宁铁岭、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栖霞市、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山东省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中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请您前往其他医院或地区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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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90天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国家境内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等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上述费用补偿后80%赔付;
(2)如被保险人未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进行分段赔付: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给付比例20%;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30%;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给付比例40%;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70%。
疾病住院医疗无免赔额
除外医院:北京怀柔区、北京密云区、北京平谷区、河北东光县、河北廊坊市、河北青龙县、河北青县、河北三河市、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河南信阳、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江苏南通、江苏徐州、辽宁铁岭、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栖霞市、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山东省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中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请您前往其他医院或地区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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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90天后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