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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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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公立二级以及二级以上医院(不含除外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信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栖霞市、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山东金乡县的所有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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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除外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
(1)如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上述费用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90%赔付;
(2)如被保险人未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进行分段赔付: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给付比例30%;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40%;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80%。
除外医院: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信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山东省栖霞市、北京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江苏徐州、江苏南通、辽宁铁岭、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山东金乡县的所有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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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90天后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